(2017)皖1524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发周、李绪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发周,李绪凤,刘双珍,徐言奇,徐文,安徽尚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4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徐发周,男,195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李绪凤,女,195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刘双珍,女,1979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徐某1,男,200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徐某2,女,200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安徽尚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梅江路。法定代表人:徐海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徐发周、李绪凤、刘双珍、徐某1、徐某2与安徽尚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7日向安徽尚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安徽尚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金寨县汤家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51369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伦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