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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民终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小英、杨静与包金兰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英,杨静,包金兰,杨常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终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英,女,1968年6月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静,女,1991年11月28日出生,系张小英女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金兰,女,1976年9月25日出生。原审被告:杨常有,男,1965年4月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英,女,1968年6月4日出生,系杨常有妻子。上诉人张小英、杨静因与被上诉人包金兰、原审被告杨常有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漳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5民初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漳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5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小英、杨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蓝俊虎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XX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倩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