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怀佐故意伤害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退 回 决 定 书(2017)苏0707刑初373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怀佐,男,1980年10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3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4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5日以赣检刑诉(2017)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怀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本案被告人王怀佐不在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退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