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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怀佐故意伤害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退 回 决 定 书(2017)苏0707刑初373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怀佐,男,1980年10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3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4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5日以赣检刑诉(2017)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怀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本案被告人王怀佐不在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退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