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3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明航与被告张书美、王凯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航,张书美,王凯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632号原告:刘明航,男,199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由琼,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书美,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莱州市。被告:王凯军,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588号1号楼1002号。负责人:李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帅(系单位职工),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公司宿舍。原告刘明航与被告张书美、王凯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计9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文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子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