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3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83刑初97号公诉机关洪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洪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3月2日被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12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湖市看守所。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洪检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8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在自己家中饮酒后,于当日16时许,驾驶鄂d×××××豪爵125k-2型两轮摩托车往洪湖市大同湖农场总场行驶,当车行至大同湖农场总场同新路与园林路交叉路口转弯时,与李某乙驾驶的浙c×××××小型普通客车相撞。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警后随即抽取被告人李某甲的血样送检,后经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甲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9.28mg/100ml。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7年1月18日中午在家中饮酒后,于当日14时许驾驶鄂d×××××豪爵125k-2型两轮摩托车往洪湖市大同湖农场总场行驶,当车行至大同湖农场总场同新路与园林路交叉路口转弯时,与李某乙驾驶的浙c×××××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经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为注销状态,其为无证驾驶。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警后随即抽取被告人李某甲的血样送检,后经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甲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9.28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发案经过、归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李某甲到案经过。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户籍身份。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为注销状态,其为无证驾驶。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李某甲驾驶的摩托车的车辆登记信息。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8日,李某甲驾驶摩托车与李某乙驾驶的福特翼虎越野车发生刮擦,李某乙闻到摩托车驾驶员李某甲身上散发着酒味,李某乙报警。6、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检测报告书,证实李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9.28mg/100ml。7、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甲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李某乙在本次事故中不负责任。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事故现场情况。9、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李某甲于2017年1月18日中午在家中饮酒后,于当日14时许驾驶鄂d×××××豪爵125k-2型两轮摩托车往洪湖市大同湖农场总场行驶,当车行至大同湖农场总场同新路与园林路交叉路口转弯时,与李某乙驾驶的车辆发生刮擦。其在2017年3月2日被执行取保候审前,未被羁押。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有关规定,对其酌情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丽芬人民陪审员 李师军人民陪审员 刘亦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晏兵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