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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白忠明、白慧杰等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忠明,白慧杰,白发祥,常宗生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刑初441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忠明,男,1961年10月22日出��于榆林市榆阳区,,汉族,党员,高中文化,住榆林市榆阳区,原系安崖办事处白南沟村村书记。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贪污罪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辩护人曹刘伟,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白慧杰,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于榆林市榆阳区,,汉族,党员,高中文化,住榆林市榆阳区,原系安崖办事处白南沟村村主任。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贪污罪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被告人白发祥,男,1953年8月29日出生于榆林市榆阳区,,汉族,党员,文盲,住榆林市榆阳区,原系安崖办事处白南沟村村委委员。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贪污罪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被告人常宗生,男,1951年11月2日出生于榆林市榆阳区,,汉族,党员,小学文化,住榆林市榆阳区,原系安崖办事处白南沟村村委委员。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贪污罪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刑诉字(2017)第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忠明、白慧杰、白发祥、常宗生犯贪污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雷、慕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忠明及其辩护人曹刘伟、被告人白慧杰、白发祥、常宗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份左右,榆阳区大河塔镇安崖办事处白南沟村村书记白忠明、村主任白慧杰、村委会委员白发祥、常宗生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通过在其四人名下虚报地的方式获取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神华神东店塔750千伏高压线项目临时占用榆阳区大河塔镇安崖办事处白南沟村的土地补偿款61000。案发后,四被告人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告人白忠明、白慧杰、白发祥、常宗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白忠明及辩护人曹刘伟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白慧杰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白发祥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常宗生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左右,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神华神东店塔750千伏高压线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榆阳区大河塔镇安崖办事处白南沟村的土地,榆林市和榆阳区人民政府就此次征地事项召开会议,要求各乡镇做好配合工作,后榆林市榆阳区大河塔镇安崖办事处白南沟村为了协助大河塔乡安崖办事处做好征地过程的协调工作,成立了由时任村书记白忠明、村主任白慧杰、村委会委员白发祥、常宗生组成征地协调小组,期间四被告人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通过在其四人名下虚报地的方式获取补偿款,共计套取61000元被四人分获。案发后,四被告人将赃款全部退还。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白忠明的供述,证明其从2008年至2014年任榆林市榆阳区大河塔镇安崖办事处白南沟村的村书记,其与该村村主任白慧杰、村委会委员白发祥、常宗生四人合伙以虚报地的方式套取61000元的补偿款的事实。2、被告人白慧杰的供述,证明其从2012年1月份至2014年12月份任榆林市榆阳区大河塔镇安崖办事处白南沟村村主任,负责过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神华神东店塔750千伏高压线项目的协调工作,在该项目中其与白忠明、白发祥、常宗生以虚报征地的方式套取补偿款6万多。3、被告人白发祥的供述,证明其从1996年至2015年任榆林市榆阳区大河塔镇安崖办事处白南沟村村委员,在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神华神东店塔750千伏高压线项目占用榆阳区大河塔镇安崖办事处白南沟村的土地项目中,其与白忠明、常宗生、白慧杰以虚报征地的方式套取补偿款的事实。4、被告人常宗生的供述,证明其从1995年开始任榆林市榆阳区大河塔镇安崖办事处白南沟村村委员,在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神华神东店塔750千伏高压线项目占用榆阳区大河塔镇安崖办事处白南沟村的土地项目中,其与白忠明、白发祥、白慧杰以虚报征地的方式套取补偿款的事实。5、证人胡某,刘某,4、曹某,4的证言,证明系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职工,于2013年8月份左右负责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神华神东店塔750千伏高压线项目占用榆阳区大河塔镇安崖办事处白南沟村土地项目的协调工作,被告人白忠明、白慧杰、白发祥、常宗生以虚报征地的方式套取补偿款的事实。6、神华神东店塔电厂75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青征迁费用补偿明细表、记账凭证、领取补偿款明细,证明被告人白忠明、白慧杰��白发祥、常宗生以虚报征地的方式套取补偿款的事实。7、神华神东店塔电厂75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协调费用协议,证明神华神东店塔电厂75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与榆阳区大河塔镇安崖办事处签订占地补偿协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忠明、白慧杰、白发祥、常宗生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过程中,骗取公款,数额较大,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忠明、白慧杰、白发祥、常宗生犯贪污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白忠明、白慧杰、白发祥、常宗生在侦查、起诉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将所贪污的公款全部退还,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公共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忠明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交纳)二、被告人白慧杰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交纳)三、被告人白发祥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交纳)四、被告人常宗生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 玉 婷审 判 员 刘���慧人民陪审员 程 占 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小 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