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油建支行、葛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油建支行,葛丽娟,刘继德,张东龙,扈炳胜,张建美,扈炳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3311号申请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油建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76号。主要负责人:王卓,行长。被申请人:葛丽娟,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申请人:刘继德,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申请人:张东龙,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申请人:扈炳胜,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利津县。被申请人:张建美,女,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利津县。被申请人:扈炳文,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利津县。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油建支行与被告葛丽娟、刘继德、张东龙、扈炳胜、张建美、扈炳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油建支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葛丽娟、刘继德、张东龙、扈炳胜、张建美、扈炳文名下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油建支行以其注册资本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油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葛丽娟、刘继德、张东龙、扈炳胜、张建美、扈炳文名下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070元,已由申请人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油建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舒浩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