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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江善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善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7执444号被执行人:江善春,男,1973年3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望江县,现羁押于宿州监狱,本院在被执行人江善春诈骗案中,因被执行人江善春在监狱服刑,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4)望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响应审判员  章春盈审判员  齐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家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