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江善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善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7执444号被执行人:江善春,男,1973年3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望江县,现羁押于宿州监狱,本院在被执行人江善春诈骗案中,因被执行人江善春在监狱服刑,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4)望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响应审判员 章春盈审判员 齐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家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