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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民终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谢汝宾、福建省龙岩市供销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汝宾,福建省龙岩市供销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龙岩市好得利涂料有限公司,钟永红,廖小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终1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汝宾,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龙岩市好得利涂料有限公司股东,住福建省长汀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龙岩市供销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组织机构代码71737827-0。法定代表人:魏东建,董事长。原审被告:龙岩市好得利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注册号350800100008244。法定代表人:钟永红,经理。原审被告:钟永红,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龙岩市好得利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审被告:廖小炜,���,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龙岩市好得利涂料有限公司股东,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上诉人谢汝宾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龙岩市供销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龙岩市好得利涂料有限公司、钟永红、廖小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谢汝宾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民初7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汝宾在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七日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汝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斌审 判 员  许虹菁审 判 员  张文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卢维善书 记 员  杜岳烨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