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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明华与刘惠兰、谢建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华,刘惠兰,谢建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790号申请执行人陈明华,女,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刘惠兰,女,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谢建湘,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陈明华与刘惠兰、谢建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刘惠兰、谢建湘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1321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现双方于2017年7月26日达成了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刘惠兰同意将其所有的登记在被执行人谢建湘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1号远东公寓1305房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陈明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惠兰所有的登记在被执行人谢建湘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1号远东公寓1305房(房产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土地证号:长国用(2008)第045290号)作价812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陈明华抵偿借款本息812425元。二、申请执行人陈明华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朱学东审 判 员  王接丰助理审判员  廖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