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芝兰、杨万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芝兰,杨万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1387号原告: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芮城县城x路x号。法定代表人:杨志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朝辉,男,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杨芝兰,女,1964年2月7日生,汉族,芮城县x镇x村村x巷x号居民。被告:杨万民,男,1964年12月19日生,汉族,芮城县x镇x村村x巷x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芝兰、杨万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以已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芮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贠银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