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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3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魏某1、魏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魏某1,魏某2,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3679号原告:王某,男,1995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峰火,萧县丁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1,女,1992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魏某2,男,1960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陈某,女,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魏某1、魏某2、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