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7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76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某某,女,汉族,1978年7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被执行人谢某某,女,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赖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深龙法山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6月0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6000元。2017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以已经领取执行款6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2014)深龙法山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缴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谢某某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二、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山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钟广明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丘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