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吕亚亚与山东大业春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亚亚,山东大业春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2227号原告:吕亚亚,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大业春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历下区奥体西路智远便民市。法定代表人:杨鹏。原告吕亚亚与被告山东大业春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亚亚以与被告山东大业春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亚亚撤诉。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计328元,由原告吕亚亚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