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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与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2540号原告深圳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委托代理人黄*,男,汉族,系公司法务。被告李**,男,瑶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怡人民陪审员  吴月红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罗桂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