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耿志强、白为民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志强,白为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督3号申请人耿志强,男,1971年8月10日,汉族,住禹州市。诉讼代理人赵景寒,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被申请人白为民,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申请人耿志强与被申请人白为民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11日发出(2017)豫1081民督3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白为民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人耿志强在本院未向被申请人白为民送达支付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本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在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豫1081民督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350元,由申请人耿志强负担。审判员 赵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