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6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6128王传法与卢见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法,卢见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6128号原告:王传法,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被告:卢见影,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住址。原告王传法诉被告卢见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传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1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15年受雇在被告处,从事劳动施工,被告仅仅给付部分工资,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1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特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本院根据原告诉状上书写的被告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但被告的信件因“长期外出,无法接收”被退回。本院于2017年8月3日通知原告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或符合公告条件后缴纳公告费申请公告送达,原告至今未能完成上述事项。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并向法院提供被告有效的送达地址,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也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并缴纳公告费申请公告送达,故不足以认定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告在提供被告明确的自然情况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传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王传法。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柏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