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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5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素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素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5民初904号原告: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人民东路银河大厦三层301-3号。法定代表人:林金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柔林,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洞头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永香,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洞头分公司经理。被告:王素云,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素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王素云已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林忠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淏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