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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罗某1与罗某2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1,罗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罗某1,男,生于1934年01月01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罗某2,男,生于1973年03月08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罗某1与罗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6月0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某2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5万元,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通川支行账户上。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黎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德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