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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商初字第10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王述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王述成,滕桂芹,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1006-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委托代理人李玉军.被申请人:王述成。被申请人:滕桂芹。委托代理人王述成,身份事项同上。被申请人: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文晓。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被申请人王述成、滕桂芹、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王述成、滕桂芹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述成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延期退休金,自2017年月开始每月冻结元,直至额满元为止。冻结被申请人滕桂芹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延期退休金,自2017年月开始每月冻结元,直至额满元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勤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