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连丽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连丽珠,江建松,朱茄仔,陈存珍,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8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鹤兴中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857594354P。主要负责人林建春,行长。被执行人:连丽珠,女,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江建松,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朱茄仔,男,194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存珍,女,195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阳头广场北路20号广电大厦10楼,组织机构代码77294915-2。法定代表人:陈碧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连丽珠、江建松、朱茄仔、陈存珍、福安市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99999.23元及利息和承担受理费17567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朱茄仔、陈存珍一致同意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北棠兴路棠旺街184号房屋予以变卖,房屋价值市场价格酌定为80632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受偿701378.88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注册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