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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刑申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显四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105号张显四: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刑初字第00413号刑事判决、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7刑终69号刑事裁定,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要求重新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提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裁判认定你与被害人厮打过程中将被害人殴打致轻伤的事实,不仅有你到案后的供述在卷为证,且你的供述得到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及鉴定意见等证据的印证,足以认定。被害人的伤情,由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员依规进行了鉴定,并无不当,故你提出的该申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