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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4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刚与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薛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04民初1052号原告:李刚,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枣庄峄城守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强,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原告李刚与被告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2月23日,被告薛强急需用款向原告借现金64000元,口头约定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拒不偿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此特根据法律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薛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3日,被告薛强向原告李刚借到现金64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到达口头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薛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向法院起诉。以上事实由原告出具的借条以及法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薛强向原告李刚借款,有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原告李刚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4000元,理由正当。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刚借款6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被告薛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永忠二O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肖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