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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磊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刑初19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磊峰,男,1973年1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阳县;1997年6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磊峰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磊峰于2017年6月3日13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檀城东区9号楼1单元门东侧,以撬锁为手段窃取杨文伶捷安特牌ATX777款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900元;于2017年6月6日9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甲42号楼1单元楼道,以撬锁为手段窃取周立滨捷安特牌XTC880款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27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磊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款物已扣押,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磊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陈磊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磊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磊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在案扣押被告人陈磊峰人民币九百元,退赔杨文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单青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