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莉与肖军、陆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肖军,陆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954号申请执行人:张莉,女,1971年4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委托代理人胡飞,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军,男,1970年6月26日生,汉族,工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陆莉,女,1970年7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张莉与被执行人肖军、陆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莉申请撤销对本院(2016)苏0381民初1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本院(2016)苏0381民初1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世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