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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莉与肖军、陆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肖军,陆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954号申请执行人:张莉,女,1971年4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委托代理人胡飞,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军,男,1970年6月26日生,汉族,工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陆莉,女,1970年7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张莉与被执行人肖军、陆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莉申请撤销对本院(2016)苏0381民初1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本院(2016)苏0381民初1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世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