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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0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连永利与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永利,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705号原告:连永利,女,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皓鑫缘家居装饰公司经营者,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北广阳城村。法定代表人:胡宝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旭姣,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永利与被告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震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