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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9民初9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9民初908-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3年5月10日出生,职员,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9年3月4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克山镇远东社区三小区14组。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明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