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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凯与康照民、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康照民,张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2174号原告:张凯,男,住延寿县。被告:康照民,男,住延寿县。被告:张宇,男,住延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与被告康照民、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凯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凯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张凯负担。审判员  田学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永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