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凯与康照民、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康照民,张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2174号原告:张凯,男,住延寿县。被告:康照民,男,住延寿县。被告:张宇,男,住延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与被告康照民、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凯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凯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张凯负担。审判员 田学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永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