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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西家多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家多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家多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家多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987号原告:江西家多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赵茂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凤芳、王金华,江西红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家多多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仲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家多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家多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家多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家多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江西家多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龚爱根人民陪审员  沈文丽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