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倪建军、贺飞龙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建军,贺飞龙,黄莎,倪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倪建军,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申请执行人:贺飞龙,女,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申请执行人:黄莎,女,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倪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建设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卫,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倪建军、贺飞龙、黄莎、倪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湘0204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8月22日,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倪建军、贺飞龙、黄莎、倪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倪建军、贺飞龙、黄莎、倪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张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