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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忠华,韩秀格,韩雪杰,宋宜安,王方廷,李兆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516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83937J。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忠华,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垦利县高盖镇李王村村民,住山东省垦利县。被执行人:韩秀格,女,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垦利县垦利镇李王村村民,住山东省垦利县。被执行人:韩雪杰,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韩家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宋宜安,男,195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办事处东营村村民,住。被执行人:王方廷,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西营村村民,住。被执行人:李兆友,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办事处官屋村村民,住。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忠华、李兆友、韩秀格、韩雪杰、宋宜安、王方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663082.09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忠华、李兆友、韩秀格、韩雪杰、宋宜安、王方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嘉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