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4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温云广诉被告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云广,台河市茄子河区建设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4民初631号原告:温云广,男,汉族。被告: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建设局,住所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东安街。负责人:贾立春,该单位书记。原告温云广与被告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温云广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已经给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云广撤诉。案件受理费2041.25元,减半收取计1020.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宿 昼人民陪审员 李增荣人民陪审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迎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