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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朝中与陈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朝中,陈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2446号原告:沈朝中,男,196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姣英,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颖媛,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凯,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栋,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英姿,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朝中诉被告陈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朝中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朝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朝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沈朝中承担。审 判 员 牛乃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阮 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