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朝中与陈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朝中,陈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2446号原告:沈朝中,男,196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姣英,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颖媛,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凯,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栋,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英姿,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朝中诉被告陈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朝中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朝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朝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沈朝中承担。审 判 员 牛乃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阮 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