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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行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湘0981行初75号邱孟良与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孟良,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沅江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981行初75号原告邱孟良,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沅江市金竹路。法定代表人官仕范,该局局长。第三人沅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沅江市白沙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龚秋桂,该局局长。原告邱孟良诉被告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孟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孟良负担。审 判 长  唐阳坤审 判 员  谭 玲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