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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民终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路生与连平县城腾飞酒业经销部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路生,连平县城腾飞酒业经销部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民终7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路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张浩,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平县城腾飞酒业经销部,住所地:连平县城丽江豪庭首层。经营者:谢文振。上诉人郑路生与被上诉人连平县城腾飞酒业经销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2016)粤1623民初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路生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路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健生审判员  高晓鸣审判员  高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秋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