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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定州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尹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州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尹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定州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山中路被执行人尹旺,男,汉族,住所地定州市北城区定州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尹旺民事一案,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定州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胥耀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