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3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能云与刘响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能云,刘响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224号原告:王能云,女,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州市。被告:刘响禄,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原告王能云诉被告刘响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王能云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5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5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范传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