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执15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于秀燕、山东省聊城天昊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秀燕,山东省聊城天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5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秀燕,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委托代理人李汝刚,聊城联森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徐玉忠,聊城联森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天昊置业有限公司,住聊城市建设路西首。法定代表人:武小敬,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于秀燕和山东省聊城天昊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5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站前街西、建设西路以北聊国用2008第098号古变3467号宗地上的商住楼1-4层,案外人武建成对商住楼1-4层提出异议主张所有权。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申请人现撤销��请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依据异议处理情况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鲁1502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史春贵审判员  于敬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审判员  王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