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洛南县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金凤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南县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金凤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1民初981号原告:洛南县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南县城关街道华阳路中段农业银行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10521284609。法定代表人:赵敏,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婧,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金凤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南县城关街道邢塬村郧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56476A。法定代表人:郝民锁,任总经理。原告洛南县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金凤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洛南县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南县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85元,减半收取5242.5元,原告洛南县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治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