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17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林守湛与汪红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守湛,汪红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7172号原告林守湛,男,汉族,1980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被告汪红云,男,汉族,1972年6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寻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守湛诉被告汪红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守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守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审判员 林永雄二〇一七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刘敏玲书记员黄伟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