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与潘晓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潘晓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13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住所地深州市泰山西路。法定代表人:李根石,行长。被告:潘晓征,男,1996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与潘晓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2017年8月17日以被告已还清信用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负担。审判长 曹红丽审判员 贾会妍审判员 张久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艺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