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执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志龙、关爱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龙,关爱珠,颜雯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2执5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志龙,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关爱珠(颜嘉钦的母亲),女,194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颜雯玥(颜嘉钦的女儿),女,200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志龙与被执行人关爱珠、颜雯玥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为借款4万元及利息、代垫案件受理费10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查无两被执行人有继承死者颜嘉钦遗产的证明材料,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两被执行人有继承死者颜嘉钦遗产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伟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