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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4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寿光诺诚凯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寿光诺诚凯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4923号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丰林,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生,男。被告:寿光诺诚凯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法定代表人:傅继礼。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光诺诚凯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盛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