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03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罗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罗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3民初1099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被告罗某某,男,汉族,初识字,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董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喻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