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81执50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与湖北赤壁亿安局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湖北赤壁亿安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50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12827070130XXXX。负责人:李建良,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珊,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文清,该支行业务部经理。被执行人:湖北赤壁亿安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46XXXX。法定代表人:李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继新,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荣慧,该公司会计。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与湖北赤壁亿安局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该案执行标的额为4800万元及后期利息和违约金,未实现债权为465.7974万元及后期利息和违约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