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4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贵和与姜秀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和,姜秀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568号原告刘贵和,男,194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被告姜秀和,男,195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和诉被告姜秀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方天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