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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先林与彭万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先林,彭万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1759���申请执行人:刘先林,男,1965年9月23日生。被执行人:彭万近,男,1965年11月28日生。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先林与被执行人彭万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万近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刘先林撤回本案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将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17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 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