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先林与彭万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先林,彭万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1759���申请执行人:刘先林,男,1965年9月23日生。被执行人:彭万近,男,1965年11月28日生。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先林与被执行人彭万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万近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刘先林撤回本案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将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17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 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