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松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刑初949号刑事自诉人唐西凡,女,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人唐松伟,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诉讼请求:自诉人唐西凡诉被告人唐松伟拒不执行判决一案,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唐松伟已全部履行完毕偿还义务,自诉人唐西凡于2017年8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唐西凡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西凡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墁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