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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3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仝柳艳与深圳市德迈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森林家族(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临安恒乐炒货食品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柳艳,深圳市德迈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森林家族(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临安恒乐炒货食品厂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3686号原告:仝柳艳,女,199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鄯善县。委托代理人:苗庆,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深圳市德迈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法定代表人:魏一鸣,该公司经理。被告:森林家族(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经理。被告:临安恒乐炒货食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法定代表人:谢乐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仝柳艳与被告深圳市德迈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森林家族(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临安恒乐炒货食品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仝柳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仝柳艳负担。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卓刘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