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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3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罪犯辛惠敏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辛惠敏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3249号罪犯辛惠敏,女,汉族,1985年9月9日生,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瑶刑初字第00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辛惠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已缴纳一千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九万七千元。被告人辛惠敏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合刑终字第00210号刑事裁定,准许撤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辛惠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辛惠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缴费凭证、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辛惠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辛惠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李崇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琪